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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公告生效

日期:2023-01-30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1月10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048號函。

 主旨:有關「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下稱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業公告生效(如附件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1月6日健保醫字第1120660082號函(如附件二)辦理。
二、查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已增列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包含檢驗(查)結果、醫療檢查影像及影像報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應上傳項目等,請協助轉知及輔導會員遵循辦理。
三、為減緩憑證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對醫事服務機構所生衝擊,自發布日起90日(112年1月4日至112年4月3日)之緩衝期間內,就有申報檢驗(查)費用卻未上傳佐證資料者,採輔導上傳,不逕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予違約處理,惟若有下列情形,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進行審查。
(一)經輔導後仍未上傳資料且無法提出已完成檢驗(查)事實之相關佐證資料案件。
(二)經民眾檢舉疑似虛報案件。
四、考量部分醫事服務機構囿於資訊系統無法上傳,中央健康保險署已建置檢驗(查)資料交換系統,並於111年10月18日完成資訊系統操作教育訓練,請協助轉知及輔導會員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