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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

日期:2014-11-26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11月17日中市衛疾字第1030120632號

 二、為因應流感疫情高峰期之防疫需求,自本(103)年12月1日起至明(104)年3月31日止,疾病管制署擴大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使用條件,請轄區合約醫療機構配合辦理。

三、旨揭期間公費抗病毒藥劑之使用對象,除原來符合流感併發症等9類對象外,新增「家人/同事/同班同學有類流感發病者」及「高燒持續48小時之類流感患者」等2項擴大用藥條件

四、檢附公費流感抗病毒藥劑擴大適用時期使用對象一覽表1份(如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