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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 民國111年7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 布,並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日期:2022-08-22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7月28日全醫聯字第1110001623號函。

 二、轉知「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405505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後一年施行。

 三、「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自93年發布施行,為精進國內藥事服務品質,與國際接軌,並考量我國藥事執業現況,完善藥品調劑作業規範,衛生福利部大幅修訂旨揭準則,檢附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重點略以:

(一)新增留存調劑藥品來源憑證及藥品貯存相關規範。(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
(二)新增西藥藥品調製(含無菌調製)作業規範,包括:調製品項限制、環境與措施之要求、儀器維護校正、人員訓練、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紀錄留存及調製藥品之標示與告知。(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七條至第四十一條)
(三)新增核醫放射性藥品之定義及調劑作業規範,包括:環境、人員、物質及設施設備之要求、標準作業程序之訂定及紀錄留存。(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