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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7月18日以衛部醫字第1111663712號令修正發布

日期:2022-07-2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7月20日中市衛醫字第1110094086號函。

二、「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7月18日以衛部醫字第1111663712號令修正發布。(附件)

三、旨揭辦法修正重點略以:

(一)第3~5條:因應資通訊安全之重要性,增訂使用加密機制及因應資料遭洩漏或其他安全事故之預防等。
(二)新增第6~7條:明定醫療機構委託機構團體建置及管理電子病歷資訊系統,應訂定書面契約之原則與例外規定,並訂定契約內容及受託機構應具備之條件。
(三)新增第8條:增訂醫療機構使用雲端服務之相關規定。
(四)第9條:刪除電子病歷「應揭示於機構內明顯處所」等文字。
(五)新增第15~16條:增訂醫療機構對於電子病歷之銷毀規定。
(六)新增第17條:既有之紙本病歷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與貯存之處理規定。
(七)新增第18~19條:規範電子病歷交換平臺設置、交換或利用之相關事項 ,並明定醫療機構進行電子病歷交換或利用應取得病人或其他依序有權同意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