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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器材免予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品項」等10項公告,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01548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日期:2022-04-01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3月2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10033625號。

 二、轉知有關「醫療器材免予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品項」等10項公告,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01548號公告廢止,並自即日起生效。

 三、旨揭10項公告廢止,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101610086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廢止之公告臚列如下:

(一)「醫療器材免予刊載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品項」
(二)「藥局得零售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
(三)「藥商(局)得於通訊交易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
(四)「衛生棉條之仿單應加註警語」
(五)「與人體接觸、由天然橡膠製成之乳膠醫療器材應加註警語」(六)「高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暴露風險之聚氯乙烯(PVC)材質醫療器材相關標示規定」
(七)「醫療器材未滅菌傳導膠產品仿單與標籤應行刊載及標示之注意事項」
(八)「醫療器材分類品項『J.6890 一般醫療器械用消毒劑』產品成分為70%~90%酒精者,產品標示應刊載相關事項」
(九)「平面式醫用口罩之標示應刊載事項」
(十)「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O.3800 醫療用電動代步車』、『O.3860 動力式輪椅』之標示應刊載事項」
 
 四、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