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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婦產科醫師使用Misoprostol,應依循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9年7月訂定之Misoprostol(Cytotec®)產科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書
日期:2022-06-0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5月25日中市衛醫字第1110062383號函。
二、重申婦產科醫師使用Misoprostol ,應依循台灣婦產科醫學會109年7月訂定之Misoprostol (Cytotec®)產科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書(如附件),請遵照辦理。
三、為避免醫師使用Misoprostol 引產而引發子宮破裂等醫療事故,衛生福利部業以109年8月28日衛部醫字第1091665157號函,檢送旨揭使用指引及知情同意書,並敘明應依法善盡告知義務在案。
四、因近年仍有醫療機構發生使用旨揭藥品於產婦分娩時,疑因使用不當,發生重大傷害之醫療事故,衍生醫療爭議案件,爰再次重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