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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111年5月15日生效

日期:2022-04-28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4月14日全醫聯字第1110001054號函。

 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門診藥品、門診檢驗檢查、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111260141號公告修正發布,並定自111年5月15日生效。(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