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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轄診所申請因受疫情影響產生事業電費減免,因不符適用對象一案
日期:2022-04-1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2月21日中市衛醫字第1110017561號。
二、函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本轄診所申請因受疫情影響產生事業電費減免,因不符適用對象一案。
三、按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農業及服務業之電費減免及延緩繳款期限措施(以下簡稱電費減免措施)」第2點規定,適用對象以與該公司訂有供電契約之農業及服務業用戶為限,合先敘明。
四、因電力公司仍查無案內診所更正後電號,或於該公司登載之用電用途為住宅(含住宅或住商混合之公共設施),已適用110年民生住宅暫緩實施夏月電價措施,非屬電費減免措施之適用對象,爰電力公司未能配合辦理電費減免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