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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生效

日期:2022-03-21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3月11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909號函。

 二、旨揭注意事項修正重點略以:

(一)第二條:增加”申復”二字。
(二)第三條:增加第2、4、5款之預防保健服務/檢查服務附表。
(三)第五條:配合第三條之附表增加,修正原規定之附表數字。
(四)第六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其二階服務間隔時間由原先六個月修正為”三個月”。
(五)第八條:醫事服務機構向健保署申報費用,由原先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改為”一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並增加未依限申報者得於屆期日起五個月內補行申報等規定。
(六)第九條:第一項增加”第二項以外”等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