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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定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並為配合修正標準,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

日期:2022-01-27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月17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086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定發布「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並為配合修正標準,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

 三、依據「醫事憑證收費標準」規定,HCA將自111年4月15日起,擴大收費範圍,包含所有醫事憑證核發、換發及補發,以及發給時戳服務。

 四、全國各醫事機構如需使用HCA時戳服務,敬請參照「時戳服務申請流程」(詳載於HCA網站),於111年4月15日前逕向HCA完成申請程序及繳費,時戳服務將於111年4月15日起,關閉未申請之來源IP。

 五、如有未盡事宜,請至網站(https://hca.nat.gov.tw)查詢,或逕洽客服電話:0800-36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