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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藥品以電子結構化仿單取代紙本仿單試辦方案」,並自111年1月1日起試辦2年

日期:2022-01-18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月4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011號函。

 二、為推動藥品仿單資訊電子化作業,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訂定「藥品以電子結構化仿單取代紙本仿單試辦方案」,並自111年1月1日起試辦2年。

 三、旨揭試辦方案之試辦品項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血液製劑、疫苗、肉毒桿菌毒素及抗腫瘤藥品。
 
(二)注射劑型處方藥品,並排除「可由病人攜回自行注射」、「專案核准」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