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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認證及查核相關事項

日期:2022-01-18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1年1月7日全醫聯字第1110000038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已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8673號公告,依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37條第6項規定,委任所屬食品藥物管理署辦理實驗室開發檢測之實驗室認證及查核相關事項。

 三、依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下稱本辦法)第37條第6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委任辦理事項如下:
(一)本辦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之實驗室認證相關事項,包括辦理國內及境外實驗室認證之申請、審查、實地查核、證書核發、追蹤、管理、調查、效益評估及其他作業。
(二)本辦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之認證實驗室不定期查核、調閱相關文件、資料、紀錄及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