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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公告訂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日期:2021-12-01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11月25日全醫聯字第1100001526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業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以衛部醫字第1101663168號公告訂定「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

 三、檢送「醫療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款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禁止使用之藥物」公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