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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10月25 日代撥健保特約診所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 績效獎勵費用一案

日期:2021-11-05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0月28日中市衛醫字第1100132481號函。

 二、有關衛生福利部函轉委託中央健康保險署於110年10月25日代撥健保特約診所110年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績效獎勵費用一案。

 三、旨揭案獎勵費用以各健保特約診所於110年5月、6月實際執行防疫工作情形,依以下指標及加權指標計算:

(一)開診日數:依據診所當月開診日數,以級距給分,單月1-15分,2個月合計上限30分。
(二)診治腹瀉、呼吸道及感冒等疾病:以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所提供診斷碼,與主、次診斷任一欄位具有前開診斷碼者,列入計算範圍;並依據個案數或比例,以級距給分,單月3-30分,2個月合計上限60分。
(三)遠距診治業務:經地方政府衛生局指定為通訊診療院所,或執行遠距醫療業務給分,單月以0分或5分計算,2個月合計上限10分。
(四)加權指標:以診所各月份登記執業人數,按月以總分加權,加權級距6%-20%;另當月診治疑似個案並進行轉診,當月分數加權30%。
 
 四、復依作業須知規定,獎勵費用應有60%以上,分配予機構內工作人員,包含各類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行政人員及清潔人員等。請貴會務必轉知各會員(診所負責人)於撥款後1個月內,完成分配及撥款,並自行留存轉帳或簽收帳冊。如經查核有分配不實情形,將依作業須知第8點規定,追回獎勵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