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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服務機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收入及利息補貼作業說明」

日期:2021-05-24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5月11日全醫聯字第1100000584號函。

 二、檢送衛生福利部「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服務機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收入及利息補貼作業說明」1份。

 三、旨揭作業說明重點如下:

(一)108年11月(含)前已特約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事)機構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致申報109年1至11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扣除藥費及特殊材料費後之收入低於108年同期同計算基礎之80%,且符合本作業說明規定者,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補貼其差額。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事)服務機構參與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提升暫付金額方案,經結算應返還提升之暫付金額,申請分期攤還所生之利息,不另向院所收取,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計算後逕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