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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

日期:2021-04-27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4月13日全醫聯字第1100000448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以下說明段。

 三、旨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補貼疫情期間醫療(事)機構申報一百零九年一月至十一月健保醫療費用低於一百零八年同期百分之八十之差額。(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二)增訂全額補貼醫療(事)機構經結算應返還提升暫付金額之欠費分期攤還所生之利息。(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四、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