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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疑似個案採檢通報及轉診流程

日期:2014-09-0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8月29日中市衛疾字第1030093106號函

 二、檢送本市「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疑似個案採檢通報及轉診流程」乙份(如附件) 

 三、有鑑於西非伊波拉病毒感染疫情持續升溫,為利第一線醫師與防疫人員進行疑似個案通報及處置作業,維護民眾健康,本局爰依疾病管制署訂定之「伊波拉病毒感染處置流程─通報個案」、「伊波拉病毒感染處置流程─民眾就醫」及「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第二版)」之流程,規劃旨揭採檢通報流程。

四、依現行「醫療機構因應伊波拉病毒感染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第二版)」中所採行之採檢個人防護裝備及採檢空間規範,考量基層診所與部分小型醫院於實務上確有執行之困難,並希冀疑似病患可快速就診及進行採檢通報,爰依前揭感管措施指引訂定旨揭流程,基層診所進行診察時,如發現病患符合通報定義且高度懷疑時,應向病患衛教並戴上外科口罩,並立即通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04-25265394),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協助安排病患轉至本市應變或指定隔離醫院,進行後續個案通報及採檢等處置事宜。

五、另有關伊波拉病毒感染病例定義、病例通報方法、採檢手冊及感染管制指引等,均已公布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tw)/專業版/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伊波拉病毒感染專區項下,供下載參考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