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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健康署公告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

日期:2021-01-28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0年1月20日全醫聯字第1100000097號函。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公告修正「醫事機構戒菸服務補助計畫」部分條文,並修正名稱為「戒菸服務補助計畫契約書」。(附件1)
 
三、請所屬會員於110年2月9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將用印後契約書寄至「戒菸治療服務與管理窗口」(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289號5樓),以完成換約程序。
 
四、旨揭契約書明定特約醫療機構於釋出處方箋時應加註文字「請注意!本釋出處方箋限由戒菸服務特約藥局或戒菸輔助用藥契約調劑藥局調劑,不具該二種資格之藥局,調劑本處方有關之任何費用,國民健康署均不予補助」。如處方箋未註明,致藥局不知情而調劑,費用將由釋出處方箋之醫療機構扣除轉付之,如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