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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及附表三之基準勘誤表

日期:0000-00-00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12月29日全醫聯字第1090001621號函。

 二、轉知「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及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勘誤表各1份。(附件)

 三、惟上開函附件「附表一甲身體功能及構造之鑑定人員資格條件及鑑定方法與鑑定工具」之鑑定向度「S320口構造」應為英文小寫s,及「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之第二類「鑑定向度b235(平衡功能)、s220(眼球構造)及s260(內耳構造)」規定誤植為第三類,爰特此更正。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