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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管制署修訂醫事人員發現HIV感染者通報辦法及通報定義,並自109年12月1日實施「HIV初篩陽性孕產婦」納為通報對象

日期:2020-12-17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2月10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138569號

 二、為加強監測及追蹤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下稱HIV),以及早因應介入,預防母子垂直感染發生,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修訂醫事人員發現HIV感染者通報辦法及通報定義,將「HIV初篩陽性孕產婦」納為通報對象,自109年12月1日實施。

 三、旨揭法規施行日起,貴院所執行孕產婦愛滋篩檢作業,若發現HIV初篩陽性孕產婦(通報定義詳如附件),依規定應依「孕產婦疑似感染HIV報告單」(附件)向衛生局通報,請院所依「孕產婦愛滋篩檢作業流程」(附件)及「孕產婦疑似感染HIV處理原則」(附件)等規定辦理。

 四、另,新增之HIV 初篩陽性孕產婦通報作業,因配合疾病管制署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改版,預計110年上半年方可建置完成,故系統上線前請先以紙本填寫「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報告單」併同檢驗報告傳真至本局(04-25123769)並應來電確認(陳姵彤04-25265394分機5210),俾利完成通報作業,待系統上線後,衛生局將另函通知系統線上通報方式及後續系統補建檔等相關事宜。

 五、檢附相關問答集及衛教說帖(附件)供參;為確保院所人員均已知悉孕產婦疑似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通報與檢諮詢相關作業規範,請依「孕產婦愛滋病毒初步篩檢陽性納入通報對象醫療院所自我檢核表」(附件)逐項進行確認,完成確認後請於109年12月31日前回復衛生局電子信箱(hbtcm01329@taichung.gov.tw)備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