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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0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施行 區域,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日期:2020-12-07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9年11月26西健保中字第1094092501號函。

 二、有關「110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施行區域,自110年1月1日起實施。

 三、依上開公告條件,查貴院所符合旨揭施行區域,爰請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3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保險對象於上述區域接受門診、急診或居家照護服務,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得予減免20%。

 四、有關旨揭「110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資源缺乏地區條件」施行區域公告內容,已放置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

69AA8D64F,路徑:首頁/法規公告(發布日期:109年11月20日健保醫字第1090034302號),請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