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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醫事人員執行特定項目需具特殊訓練資格,經健保署檢核未完成核備一案

日期:2020-06-17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9年6月4日全醫聯字第1090000677號函。

 二、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函知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醫事人員執行特定項目需具特殊訓練資格,經健保署檢核未完成核備一案,請會員儘速完成核備作業,以避免自109年10月1日起檢核時因未報備被核減。

 三、該署業於108年7月11日以健保醫字第1080033655號書函(如附件1),請各分區業務組轉知轄區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旨揭規定辦理院所資格(如診療科別、試辦計畫、服務項目)、專科醫師資格、醫事人員資格等核備作業,並於同年8月22日以署長信箋再次重申,以避免該署於逐步擴大電腦自動化檢核時,因未核備而被核減情形。

 三、經查執行醫事人員需具特殊訓練資格,且尚未核備完整之診療項目共91項(如附件2),為避免醫事服務機構因應不及,爰暫緩本項檢核,請會員儘速完成核備作業,以避免自109年10月1日重啟檢核時因未報備被核減。

 四、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規定中規範醫事人員特殊訓練資格之41項診療項目(如附件3),若對於前揭證明文件之取得或其規範內容尚有疑義,建請依增修支付標準流程提出申請。

  附件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