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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檢附「性騷擾申訴處理及防治措施」及「性騷擾防治申訴 及調查處理要點」範例各1份供參

日期:2014-08-18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3年8月11日中市衛心字第1030086114號函

 二、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及性騷擾防治準則第4條:以下略,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合先敘明。

三、因診所之受服務人員人數皆達三十人以上,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及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衛生局提供「性騷擾申訴處理及防治措施範例」供 診所會員參考使用,另本措施係參考主管機關本府社會局所公告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四、若有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4條「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30人以上...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之情形者,請酌參本府社會局公告之「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範例,訂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