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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預告「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日期:2014-08-06

 

 一、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03年7月28日全醫聯字第1030001167號文辦理。

二、轉知衛生福利部檢送103年7月28日衛部醫字第1031665058號公告預告「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一份(如附件)。

三、該公告預告訂定之草案要點如下:

(一)明定事先報准及藥師越區前往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之適用規定。(草案第二條)
(二)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草案第三條)
(三)明定藥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服務,指執行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藥品調劑業務。(草案第四條)
(四)依藥師法第十一條修法理由,有關第一項第五款之說明,所指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之情形。(草案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