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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日期:2014-07-22

 

 全聯會函轉勞動部於103年6月30日勞職授字第1030200752號令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函轉全聯會網站說明如下:

(http://www.tma.tw/meeting/meeting_02_info.asp?meete_id=5197)

勞工安全衛生法業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本規則為配合本法之修正,將保障範圍擴大,並同時強化勞工健康管理及職業病預防之制度與措施,以促使雇主落實各項勞工健康保護工作,經彙整業界與相關專家學者意見,擬具本規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本法修正授權之法律名稱及條次。(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配合本法施行細則及相關附屬法規修正引用之條次與名稱。(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 為健全總機構對其企業總體勞工健康政策之規劃及提供其分支機構勞工之健康服務,增訂總機構應置專業人員綜理全事業職業健康服務事務。(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 為配合職場腦心血管疾病風險評估、健康促進及相關管理措施之落實,新增工作時間與睡眠評估及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檢測。(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十一條)
五、 新增重鉻酸及其鹽類之製造、處置或使用作業為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並修訂其特殊體格(健康)檢查項目、紀錄與其保存;為強化勞工體格(健康)檢查異常之採行措施,增訂應由相關專業之醫護人員提供檢查異常者健康指導,及為維護勞工個人隱私與權益,增訂勞工之醫療資料應由醫護人員進行保存及管理。(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十五條)
六、 為強化本法第十九條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及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之健康保護,增訂應由相關專業之醫師進行綜合評估。(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 為配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事人員執業登記、防疫及癌症防治政策,增訂雇主應依相關醫事法規、傳染病防治法及癌症防治法之規定,配合辦理。(修正條文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
八、 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另配合新增重鉻酸及其鹽類為特別危害健康作業、高(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之檢測為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後,實施該項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相關檢驗與補助作業所需之緩衝期,爰另規範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