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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麻黃素類製劑相關管理措施

日期:2019-04-02

 

 一、依據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108年3月29日中市衛食藥字第1080005245號函。

 二、為避免含麻黃素類製劑流為非法製毒使用,請所屬會員,共同遵循相關「含麻黃素類製劑相關管理措施」,強化含麻黃素類成分藥品流通管理。

 三、邇來衛生主管及檢警調機關接獲含麻黃素類製劑藥品自藥局流為非法製毒等情事,為確保含麻黃素類製劑之流通管理,本處重申相關規範如下:

(一)販售含麻黃素類製劑(包含P s e u d o e p h e d r in e、Methylephedrine、Ephedrine)指示藥品予民眾時:
1、供應量以每人每次購買7日用量為原則;超出7日量者,藥局應設置簿冊登載購買者姓名、藥名、批號、連絡方式、購買原因等資料以供查核,避免該藥流於非法用途。
2、簿冊登錄資料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並請妥善保存,除衛生主管機關查核或檢警調單位辦案外,不得流作他用。
3、簿冊登載範例詳如附件(販售含麻黃素類之指示藥品超出7日限量者登記簿冊),或逕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首頁/法規資訊/藥品、醫療器材及化粧品類/區域檢索/販售含麻黃素類之指示藥登記簿冊)下載使用。
(二)含麻黃素類成分之處方藥,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予民眾,違者依藥事法第50條併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藥商不得將含麻黃素類製劑批發予非藥商、非藥局及非醫療機構,違者依藥事法第4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併同法第92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四)藥事人員(包含藥商、藥局之監製、管理藥師或藥劑生)倘大量(異於常情;明顯與常理不符;流向異常或不明且無法合理交代者等情事)供應、販售含麻黃素類成分藥品,且經被查獲者,可依藥師法第21條第2款(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或第6款(違反藥學倫理規範者)移付懲戒,倘經判刑確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按藥師法第6條或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第5條
規定,撤銷或廢止藥師(藥劑生)證書。
(五)倘發現有特定人士大量蒐集、收購含麻黃素類製劑相關涉疑情事,請儘速通報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知悉。
 
 四、另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每季交查之含麻黃素類製劑單月購買量達2000粒以上者名冊,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配合中央交查名單抽樣查核本轄業者,若查有違規情事,將依法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