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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民間機構投訴「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

日期:2018-03-12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7年2月27日中市衛醫字第1070015069號函。

 二、性別認同涉及醫學部分,查目前世界精神醫學界已將其排除於疾病名單。

 三、倘若民眾對於自身之性特徵與性別認同產生心理問題或適應障礙,而有焦慮、憂鬱或其他精神疾病時,尋求精神醫療專業協助,由醫師依專業知識進行診斷及治療,或轉介相關科別協助,符合醫療正當性。

 四、另衛生福利部就旨揭行為函詢臺灣精神醫學會、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台灣兒科醫學會、台灣臨床心理學會、臺灣心理治療學會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經綜整各專業團體意見如下:

(一)目前國際上主流醫學及健康組織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UNHRC)、世界衛生組織(WHO)、世界醫師會(WMA)、世界精神醫學會(WPA)、美國醫學會(AMA)、美國精神醫學會(APA)、美國兒科醫學會(AAP)、美國心理學會(APA)及美國諮商心理學會(ACA)等均有共識,咸認為同性戀或同性傾向並非疾病,任何企圖改變性傾向的作法和行為,都應不視為治療,應視為無效且對人具有傷害及危險的
行為,執行該行為將違反人權。
(二)無論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sexual orientation reverse/rotation/conversion therapy)」。
 
 五、基於性傾向並非疾病,醫學、精神醫學及心理學上均無所稱之「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爰該行為不應視為治療,也不應歸屬為醫療行為。如有任何機構或人員執行「性傾向扭轉(迴轉)治療」,應依據實質內容、事實,認定是否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 」強制罪等相關法規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