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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七條之一

日期:2017-01-06

 

 衛生福利部函送「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十七條之一,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以衛部保字第105126070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

第十七條之一 在我國為國際間第一個上市,且具臨床價值之新藥,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其支付價格:
一、參考市場交易價。
二、參考成本計算法。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成本會計、財務及醫藥專家審議。
三、參考核價參考品或治療類似品之十國藥價,且不得高於該十國藥價中位價。
前項具臨床價值之範圍,包括增進療效、減少不良反應或降低抗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