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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之「鷹標風油精(衛部藥輸字第026949號)」藥品,辦理回收一案
日期:2026-09-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1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111099號函。
主旨:有關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之「鷹標風油精(衛部藥輸字第026949號)」藥品,辦理回收一案,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下架回收。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7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1363531號函副本辦理。
二、案係旨揭公司輸入之旨揭產品,外包裝未依法標示「批號」及「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違反藥事法業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分,並函文應於6個月內將市售品回收完竣。
三、依據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17條規定:「對於已變質、逾保存期限或下架回收之藥品,應予標示並明顯區隔置放,依法處理。」。
四、為維護民眾權益及用藥安全,請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確實按藥事法相關規定辦理,並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