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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醫療器材「“通用”無粉塑膠醫檢手套(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1453號),批號:GG2511」,經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一案
日期:2026-09-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1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112593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通用手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醫療器材「“通用”無粉塑膠醫檢手套(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1453號),批號:GG2511」,經查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回收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9月9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118771B號函辦理。
二、案係高雄市鳳山區第二衛生所115年8月11日於新富丁丁藥局查獲「“通用”無粉塑膠醫檢手套(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1453號)」(批號:GG2511、製造日期:2025年11月、保存期限:五年),其外包裝未標示「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之名稱及地址」,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
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規定:「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
回收前項醫療器材時,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其分級、回收作業方式、處理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合先敘明。
四、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各項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