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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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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之「"精國"錶式血壓計(衛署醫器製字第001894號)」之零配件「手動氣閥血壓球組」(型號:P-117)醫療器材,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規定一案

日期:2026-08-0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7月31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093432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精國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持有之「"精國"錶式血壓計(衛署醫器製字第001894號)」之零配件「手動氣閥血壓球組」(型號:P-117)醫療器材,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規定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相關回收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7月30日新北府衛食字第11514388551號函辦理。
 
二、案係彰化縣衛生局於115年3月31日於「大友醫療器材行」查獲旨揭產品外包裝標品名:錶式血壓計之零配件、許可字號:衛署醫器製字
第001894號、型號:P-117,與原核准之品名「"精國"錶式血壓計」不符,且外包裝未標示單一識別碼,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及第33條第1項規定。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立即下架勿再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並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