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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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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華江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尼普洛”安全前推式內瘻管翼狀針(衛部醫器輸字第028383號)」(批號:25H25B)醫療器材,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2條規定

日期:2026-07-1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7月10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083549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華江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尼普洛”安全前推式內瘻管翼狀針(衛部醫器輸字第028383號)」(批號:25H25B)醫療器材,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2條規定,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案內回收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7月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86696B號函辦理。
 
二、案係嘉義縣衛生局會同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6月15日赴「****診所」執行115年度醫療器材聯合稽查計畫-市售高塑化劑(DEHP)暴露風險之PVC製醫療器材產品之稽查,查獲「“尼普洛”安全前推式內瘻管翼狀針(衛部醫器輸字第028383號)」(批號:25H25B)產品僅附英文說明書,未檢附中文說明書,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
 
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2條規定:「醫療器材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於最小販售包裝標示中文標籤,並附中文說明書,始得買賣、批發及零售。但因窒礙難行,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核准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本法第三十二條所稱最小販售包裝,指直接販售予消費者或醫事機構之包裝。」同法第58條第1項:「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回收前項醫療器材時,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其分級、回收作業方式、處理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