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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歐姆龍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歐姆龍”低週波治療器(衛部醫器陸輸字第000983號)」醫療器材,其包裝標示不符規定一案
日期:2026-05-22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5月22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060736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台灣歐姆龍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歐姆龍”低週波治療器(衛部醫器陸輸字第000983號)」醫療器材,其包裝標示不符規定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5月20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531003972號函辦理。
二、案係苗栗縣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30日赴佳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查獲旨揭公司「“歐姆龍”低週波治療器(衛部醫器陸輸字第000983號)」醫療器材,標示許可證字號為「衛部醫器陸輸字第00983號」及製造廠地址為「1855-370,Kubo-cho,Matsusaka-shi,Mie,515-8503,
Japan」,與核准之許可證字號「衛部醫器陸輸字第000983號」及製造業者地址「1855-370,Kubo-cho,Matsusaka-City,Mie,515-8503,Japan」不相符,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規定。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下架回收事宜,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