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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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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篙鼎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篙鼎"矯正鏡片(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771號)醫療器材,包裝標示與說明書不符一案

日期:2026-01-27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26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50009418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篙鼎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篙鼎" 矯正鏡片 (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9771號)、製造日期:2025.1.17、批號:GAO250002TW、規格B009天空+125」醫療器材,包裝標示與說明書不符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21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50002281B號函辦理。
 
二、案係高雄市鳳山區第二衛生所114年10月28日於長喜藥局(高雄市鳳山區大明路76號)查獲旨揭醫療器材內附之說明書登載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6857號許可證圖與外包裝標示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不符,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相關規定。
 
三、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第1項規定:「醫療器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應即通知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並依規定期限回收處理市售品及庫存品:……五、製造、輸入醫療器材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商回收前項醫療器材時,醫事機構、其他醫療器材商及藥局應予配合。第一項應回收之醫療器材,其分級、回收作業方式、處理方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四、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