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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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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角膜鏡角膜鏡及眼壓厚度計及「上晴重慶角膜鏡及裂隙(未滅菌)產品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一案

日期:2025-07-18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4年7月9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40082836號函。

主旨:有關「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角膜鏡 角膜鏡及眼壓厚度計 (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110號)」及「上晴重慶 角膜鏡及裂隙 (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115號)」產品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規定一案。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3日衛授食字第1141614699A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業經撤銷「角膜鏡 角膜鏡及眼壓厚度計(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110號)」及「上晴重慶 角膜鏡及裂隙 (未滅菌)(衛部醫器陸輸壹登字第a00115號)」登錄,分別溯及自112年4月18日及112年5月14日失其效力。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案係屬第一級回收,萬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個月內辦理回收完畢,基於民眾健康安全,請立刻下架勿再陳列販售旨揭醫療器材,並配合回收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