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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祐崧有限公司」製造販售「“祐崧”非動力式,單一病人使用,可攜帶式之抽吸器具(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3015號)醫療器材之配件回收一案

日期:2024-11-19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1月14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30152560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祐崧有限公司」製造販售「“祐崧”非動力式,單一病人使用,可攜帶式之抽吸器具(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3015號)醫療器材之配件回收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11月12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30213013B號函辦理。
 
二、旨揭產品之配件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8條規定辦理回收事宜:
 
(一)祐崧【可調式濃稠鼻涕吸管】(製造日期:1130901):品名、許可證所有人及製造業者之地址與許可證不符。
 
(二)祐崧【第二代寶寶專用鼻涕吸管】(製造日期:1130901):品名、許可證所有人地址與許可證不符、未印有製造業者名稱及地址等資訊。
 
(三)祐崧-防逆流鼻涕杯(製造日期:1130901):品名、許可證所有人及製造業者之地址與許可證不符。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本案係屬第三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旨揭公司辦理回收事宜,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