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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器材回收(註銷)、許可證廢止專區
有關「祐崧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祐崧”非動力式,單一病人使用,可攜帶式之抽吸器具(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3015號)醫療器材,標示與規定不符,應回收一案
日期:2024-06-19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18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30082945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祐崧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祐崧”非動力式,單一病人使用,可攜帶式之抽吸器具(未滅菌)」(衛署醫器製壹字第003015號)醫療器材,標示與規定不符,應回收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6月14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130116647B號函辦理。
二、旨揭產品(批號:203031、型別:YSN107S)包裝品名未標示未滅菌;另該公司單獨販售旨揭產品之配件:長矽膠連接管及可調式鼻涕收集杯(含鼻涕吸管),未有中文標示,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8條規定辦理回收事宜。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本案係屬第3級回收,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旨揭公司辦理回收事宜,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