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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宏彬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宏彬"電子血壓計(衛署醫器製字第003367號)」產品外包裝標示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應回收改正一案

日期:2024-03-04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3年2月2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30023968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宏彬醫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宏彬"電子血壓計(衛署醫器製字第003367號)」產品外包裝標示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應回收改正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3年2月23日新北衛食字第1130306662號函辦理。
 
二、案係本處於113年1月17日至「中心藥局(地址:臺中市北區五權路279號1樓)」查獲旨揭醫療器材產品外包裝僅標示之「製造日期:請見機身背面」及「製造批號:請見機身背面」,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3條規定,並移請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查辦。
 
三、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8條及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相關市售品及庫存品請於113年8月31日前確實回收改正,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旨揭公司辦理回收事宜,以維護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