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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髕骨護膝」產 品,經判定非屬醫療器材一案

日期:2023-11-06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0月19日局授藥字第1120140511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居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販售之「髕骨護膝」產品,經判定非屬醫療器材一案,請貴會惠予轉知所屬會員儘速將前述產品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0月18日新北衛食字第11220347181號函辦理。
 
二、案係衛生福利部複查旨揭公司之「“居家”肢體護具(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3114號)醫療器材,經該部以112年10月11日衛授食字第1120807707號函,判定其中之「髕骨護膝」產品不符合「O.3475肢體裝具」鑑別品項,且非屬醫療器材。
 
三、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如有案內產品請立即下架勿再販售,並儘速配合回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