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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筒型蒸氣滅菌器」、「永大明高壓蒸氣滅菌器」、「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日期:2023-09-27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9月26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128567號函。

主旨: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EA2)」(製造日期:106.09、
批號:H3138)、「"永大明" 高壓蒸氣滅菌器 (衛署醫器製字第004059號,型號AA2)」(製造日期:102.08、批號:H2138)及「"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F4」(製造日期:96.7、批號:9670)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附件說明段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