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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公司製售之「永大明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永大明氧化乙烯氣體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630號)」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日期:2023-09-27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9月26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128620號函。

主旨: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4、製造日期:102.2、批號:H2027)、「"永大明" 氧化乙烯氣體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630號)」(製造日期:98.8、批號:9899)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附件說明段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