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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器材回收(註銷)、許可證廢止專區
有關冠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持有之「"金舒醫護"醫用輔助襪(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983號)」登錄,經判定非屬醫療器材,應依法下架回收一案
日期:2023-08-1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9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104512號函。
主旨:有關冠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持有之「"金舒醫護"醫用輔助襪(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983號)」登錄,經判定非屬醫療器材,應依法下架回收一案,請貴公會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8月4日高市衛藥字第11237879500號函辦理。
二、本案嗣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鑑別旨揭醫療器材之效能,判定非屬該登錄核准之醫療器材,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應辦理下架、回收市售品及庫存品,請轉知所屬會員倘有陳列販售案內產品,應配合該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