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1、製造日期:101.12、批號:H1217)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日期:2023-07-2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1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89450號函。
主旨:有關貴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1、製造日期:101.12、批號:H1217)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附件說明段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