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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1、製造日期:101.12、批號:H1217)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日期:2023-07-2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7月13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89450號函。

主旨:有關貴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型號:A1、製造日期:101.12、批號:H1217)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請依附件說明段辦理,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