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最新訊息 > 藥品、器材回收(註銷)專區

衛生福利部撤銷綠能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之「“綠能奈米”遠紅外線非動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7546號、原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7546號)」醫療器材登錄及原許可證一案

日期:2023-06-29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2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872378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衛生福利部撤銷綠能奈米科技有限公司持有之「“綠能奈米”遠紅外線非動力式治療床墊(未滅菌)(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7546號、原衛部醫器製壹字第007546號)」醫療器材登錄及原許可證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配合業者回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6月26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123041630號函辦理。

二、案係旨揭公司107年8月1日自行切結旨揭產品符合「J.5150 非動力式治療床墊」品項鑑別範圍。衛生福利部依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1月8日新北衛食字第1112125366號函所附旨揭產品稽查資料及該公司112年3月8日(112)綠能奈米科技字第11203080001號函,認其工作原理尚難能達成「支撐患者以防止身體局部承受過度壓力的功能」,不符合「J.5150 非動力式治療床墊」品項鑑別範圍,予以撤銷旨揭登錄及原許可證。

三、又依衛生福利部112年6月5日衛授食字第1121604021A號函釋示,鑒於旨揭產品經評估非屬醫療器材,不得標示或宣稱醫療效能、登錄或許可證字號及相關文字。倘標示醫療器材登錄及原許可證字號之產品於市面流通,恐致消費者因誤信該產品能達成醫療效能,從而購買該產品,不僅危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更恐因其延後就醫而造成生命危害,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四、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基於民眾健康安全,旨揭公司應確實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於112年7月28日(星期五)前完成下架、回收案內產品之市售品及庫存品。請貴會協助轉知,倘有會員業者陳列販售旨揭產品,應配合旨揭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