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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型蒸氣滅菌器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規定
日期:2023-04-27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2年4月24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48499號、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48792號、局授衛食藥字第1120048678號函。
一、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圓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型號:DSA、製造批號:9789、製造日期:97年6月)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二、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4號)」(製造日期:99.5、批號:9974)、(製造日期:99.5、批號:9975)以及「"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第001495號)」(製造日期:99.5、批號:9976)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
三、有關永大明儀器股份有限公司製售之「"永大明" 高壓滅菌器(衛署醫器製 字第004059號)」(製造日期:103.11 型號:DSA2 批號: H3174)及「"永大明" 圓筒型蒸氣滅菌器(衛署醫器製字 第001495號)」(製造日期:103.11 型號:EA1 批號: H3174)、(製造日期:104.3 型號:EA2 批號:H4040)、(製 造日期:103.12 型號:EA2 批號:H3176)產品,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6條規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