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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竹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主動回收藥品「抑鬱錠10毫克(衛署藥製字第 048506號)」(共58批,批號詳見說明段)一案

日期:2023-02-07

 

 依據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112年2月2日全醫聯字第1120000116號函。

主旨:有關貴公司主動回收藥品「抑鬱錠10毫克(衛署藥製字第048506號)」(共58批,批號詳見說明段)一案,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112年1月16日東藥字第112011601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表示因旨揭藥品部分批號於長期安定性試驗第24個月時發現不純物含量達規格上限,故預防性回收批號BKC461、BKC471、BKC481、BKC491、BKC501、BKC511、BKC521、BKC531、BKE471、BKE481、BKE491、BKE501、BKE511、BKE521、BKE531、BKE541、BKK551、BKK561、BKK571、BKK581、BKK591、BKK601、BAB461、BAB471、BAB481、BAB491、BAB501、BAB511、BAE471、BAE481、BAE491、BAE501、BAE511、BAE521、BAJ391、BAJ401、BAJ411、BAJ421、BAJ431、BAJ441、BAL471、BAL481、BAL491、BAL501、BAL511、BAL521、BBD591、BBD601、BBD611、BBF491、BBF501、BBF511、BBF521、BBF531、BBF541、BBF551、BBF561、BBF571,共58批。經核,本案係屬第二級回收,基於民眾用藥安全,請貴公司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據「藥物回收處理辦法」之第二級回收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宜:
1、所附之運銷紀錄有部分僅涵蓋至經銷商,未能追溯至醫療院所及藥局等,請於文到3日内檢送完整運銷紀錄之EXCEL檔至本署。
2、依所擬定之回收計畫書及回收通知函,自接獲通知之日起24小時內通知相關醫療機構、經銷藥商及藥局配合下架回收,並告知相關經銷藥商協助轉知其下游醫療機構及藥局。
3、於112年2月17日前檢送回收成果報告書(其回收紀錄應追溯至最下游醫療機構及藥局)至本署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倘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請檢附已完成回收通知之相關證明,申請延長回收期限,惟不得超過112年3月17日。
(二)全面調查該不良品情形是否涉及其他批次或屬全面性問題,評估是否主動執行其他批號藥品回收相關事宜,並於112年2月17日前檢送不良品發生原因之調查報告、預防矯正措施、預計改善時程等相關資料至本署。
(三)旨揭回收批號藥品進行後續處置(包括銷燬),應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三、副本抄送地方政府衛生局:
(一)請立即轉知轄內相關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配合下架回收,相關經銷藥商應協助轉知其下游醫療機構及藥局,並督導轄內相關機構回收作業之執行,惟相關轉知公文毋須再副知本署。
(二)俟旨揭批號藥品回收作業完成,將另檢附藥物回收成果報告書之回收紀錄供參。
(三)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遵循藥事法第80條及藥物回收處理辦法規定,責請藥商應詳實建立完整與正確之藥品運銷紀錄,落實回收作業,以確保市售品之品質與安全無虞。

四、副本抄送相關公協會,請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下架回收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