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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醫療級超導石墨烯圍脖」等3項產品下架

日期:2023-01-05

 

 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12月23日府授衛食藥字第1110342411號函。

主旨:有關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製造、販售之「醫療級超導石墨烯圍脖」等3項產品,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15日衛授食字第1110029143A號函辦理。
 
二、有關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附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醫療器材登錄產品資料,摘要如下:
(一)「醫療級超導石墨烯圍脖」產品外盒標有「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主治效能: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O.3490 軀幹裝具』第一等級鑑別範圍」及「用法:包覆於脖圍之處」。
(二)「石墨烯超導極塑衣」(型號:JJ0075-1)產品外盒標有「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及「效能、用途或適應症: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O.3490 軀幹裝具』第一等級鑑別範圍」。
(三)「WELL-DAY美姿勢矯正帶」產品外盒標有「衛部醫器製壹登字第006233號」及「主治效能:限醫療器材管理辦法『O.3490 軀幹裝具』第一等級鑑別範圍」。
 
三、前開三項產品經衛生福利部查察其結構及主要材質(含石墨烯之聚酯纖維或尼龍等),尚難達成其外盒所標示之醫療效能,亦無法達到該登錄品項鑑別「O.3490 軀幹裝具」之醫療效能;案關產品照片,客觀上為「圍脖」、「衣服」及「姿勢矯正帶」等態樣,爰判定非屬該登錄字號核准產品,不以醫療器材管理。
 
四、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於前述態樣之一般產品,標示醫療器材登錄字號之行為,將致消費者因誤信有該等登錄字號產品能達成之醫療效能,從而購買產品,卻因虛偽標記之產品實際無法達成醫療效能,不僅危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身體健康,更易造成其延後就醫而造成生命危害,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
 
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 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33條之調查,認為 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 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 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 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違者依同法第58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六、次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依本法第36條所為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七、綜上,爰請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於文到60天內完成下架、回收案內產品之市售品及庫存品;另案內3項產品不得宣稱醫療效能亦不得標示許可證登錄字號,違者恐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之規定,可依同法第65條處新臺幣60萬-2500萬元罰鍰。
 
八、倘後續經查獲相關違規事證,將依法處辦;另請一併檢視晶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廠內其他產品之屬性,以落實自主管理之責。
 
九、副本抄送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及本市相關公協會,請輔導貴轄機構業者倘有陳列販售案內3項產品,應配合該公司回收作業,以維護民眾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