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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器材回收(註銷)、許可證廢止專區
有關「明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明達”免散瞳眼底照相機(衛署醫器外製字第000497號)」醫療器材許可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一案
日期:2023-01-05
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27日局授衛食藥字第1110181243號函。
主旨:轉知有關「明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明達” 免散瞳眼底照相機(衛署醫器外製字第000497號)」醫療器材許可證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廢止一案,請貴會協助轉知所屬會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2月22日桃衛藥字第1110112292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司持有之「“明達” 免散瞳眼底照相機(衛署醫器外製字第000497號)」醫療器材許可證,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1年12月15日以衛授食字第1111612222號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