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醫事機構違規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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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發揮同儕制約精神,特此檢送1041019日至1030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違規態樣對院所申報異常費用不僅其遭致扣款,亦連帶扣減西醫基層全體總額。

 
 

院所違規態樣

(摘要節錄)

院所違規事證

(摘要節錄)

處分條款

(條文摘要節錄)

處分結果

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申報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之醫療費用

特管辦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追扣及扣減醫療費用

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擔暨未報准支援及未報經中央健保署同意而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未依規定收取部分負擔暨未報准支援及未報經中央健保署同意而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特管辦法第24條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

特管辦法第36條第5款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依規定向保險對象收取其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應予違約記點一點。

違約記點一點及追扣醫療費用98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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