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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全國疫情趨緩,自即日起適度調整部分醫療應變措施,請各醫療機構落實執行

日期:2021-07-26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0年7月19日中市衛疾字第1100084668號函。

 二、因應全國疫情趨緩,自即日起適度調整部分醫療應變措施,請各醫療機構落實執行。

 三、因應國內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為保全醫療應變量能,該中心於本(110)年5月16日宣布醫療營運降載、加強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及員工健康監測等應變策略,請各醫療院所配合執行三級警戒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四、全國疫情雖漸趨緩,惟指揮中心於本年7月8日宣布警戒第三級延長至7月26日止,為兼顧病人就醫需求及保全醫療應變量能,自即日起醫療應變作為調整如下:

(一)醫療服務營運降載:
1、依病人疾病治療之急迫性及延遲診療的風險,並衡量疫情傳播風險及醫療量能、人力調度等因素綜合評估後,決定提供或延遲診療服務。
2、醫院可依衛福部本年7月1日衛部醫字第1101664472號函調整開放病床數,適度調整醫療服務項目及量能,惟為因應疫情升溫時病人收治之需要,仍應保留部分彈性以應即時回復。
(二)住院病人及陪病者篩檢:
1、維持預定(非緊急)住院病人及其陪病者,應於入院前3天內採檢;緊急住院之病人及其陪病者,得於入住病房前採檢;前揭陪病者每次住院限1次公費採檢。
2、前述住院病人及其陪病者,若已完成2劑疫苗接種滿14日、或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者,得不採檢;但經醫師評估有必要者,得公費採檢。
(三)高風險地區(臺北市及新北市)急診病人篩檢:
1、維持急診病人(含婦產科診所急診之孕產婦)得進行公費抗原快篩。
2、前述對象若已完成2劑疫苗接種滿14日、或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者,得不採檢;但經醫師評估有必要者,得公費採檢。
(四)高風險地區(臺北市及新北市)門診透析病人篩檢:
1、維持無COVID-19相關症狀之透析病人,經醫師TOCC評
估或有疑慮時,得每周進行1次公費抗原快篩;居家隔離期間之透析病人,得於每次透析前執行公費抗原快篩。
2、前述對象若已完成接種1劑疫苗滿14天、或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者,得不採檢。
(五)加強員工健康監測:
1、維持針對高風險單位醫療照護相關工作人員,每5~7天定期採檢核酸檢驗。
2、前開高風險單位以急診、加護病房及直接照護疑似或確診病人單位為原則。
3、前述對象若已完成2劑疫苗接種滿14日、或確定病例符合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者,得不採檢;但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公費採檢。
 
 五、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落實執行醫療防疫應變措施,提高警覺並加強通報採檢,共同嚴守醫療防線。